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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1998-2000年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作家协会和其它创作家协会间根据其直接合作协议进行交往。
  第十二条 双方支持电影工作者为拍摄影片和相互提供电影服务而进行合作,并研究为合作制作电影达成合作协议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双方将互相邀请参加对方国家组织的国际电影节。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对等原则互办电影回顾展。
  第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资料馆之间的直接合作,鼓励互换有关中、波影片的信息和广告资料。

二、高等教育和教育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波兰共和国国民教育部签订的直接合作协议。

三、科学和保健

  第十七条 根据双方所签协议,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中国医学科学院继续与波兰科学院合作,特别在共同研究双方科学院商定的题目及举办双边或多边学术会议方面的合作。
  继续密切中波科学合作,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各省分院和各省市社会科学院同波兰科学院的直接交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部际合作计划在保健、医学科学方面进行合作。

四、档案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波兰共和国国家档案总局将直接签署档案合作协议,其中:
  1、双方按对等原则每年为档案专家提供10个工作日进行考察;
  2、双方就纸张、纸质文件、羊皮纸文件及墨水和墨的保护方面相互交流经验。
  3、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有关档案科研成果和档案情况的刊物。

五、新闻、广播和电视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中国新华社和波兰通讯社根据1986年5月27日签署的协议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台和电视台机构扩大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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