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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第五条
  一、双方对在规定口岸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及货物依据本国法律一次性征收所有入境费用,并出具收款证明,以避免乱收费、重复收费和无单据收费现象。
  二、持有本条第一款所述口岸收款证明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重复性收费。
  三、为使收费项目和标准趋于统一,双方应相互通报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和货物征收手续费和关税的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双方应在已开通的口岸建立或健全对应的查验机构,或派出查验人员。
  第七条
  一、双方执法机关可就共同打击边境地区种植罂粟、贩毒、走私等活动,商定具体合作方式。
  二、为彻底根除罂粟种植,双方将鼓励各自的企业、公司在边境地区合作种植替代性经济作物,并依据本国有关法律给予该项种植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免税或减税等优惠待遇。
  第八条
  一、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双方给予对方人员、运输工具和货物在边境地区过境的便利。如经陆路或水路前往第三国,则根据双边或多边过境运输合作协定执行。
  二、过境方应提前十天向被过境国有关地方当局提出过境请求,并通报过境日期、人数等,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交通工具和货物过境须沿指定路线并经指定水陆口岸通行。人员不得中途滞留,货物需接受被过境国海关监管,不得中途装卸和买卖。
  三、过境方进入被过境国的口岸时,须接受口岸检查并交付有关费用。口岸检查部门应发给过境许可证。离境时,过境方在交回过境许可证后,口岸的检查机关应予放行。但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口岸有关检查机关有权依照本国法律予以处罚。
  四、过境方应遵守被过境国的法律,不得进行走私、贩毒等非法活动。
  五、凡依照本条进行的过境,被过境国应给予便利,不得进行非法拦阻和搜查。
  六、双方应一次性征收统一的过境费用,征收方式及标准由双方地方当局商定。
  第九条
  一、为了更好地执行《边界制度条约》,双方建立中老边界制度条约联合执行工作委员会会晤机制。
  二、该委员会处理如下事务:
  1、条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事项;
  2、中老边境地区发生的严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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