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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
 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以下简称“《边界制度条约》”),处理和解决在《边界制度条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精神,决定缔结本补充议定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和《边界制度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尽早维修各自负责的被损坏界桩。
  二、在个别情况下,当一方由其本国境内上界查看和维修界桩确有困难时,另一方将给予查看和维修方从本方境内上界作业的便利。但查看和维修方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注明越境上界的任务、时间、人员、交通工具、上界路线、作业工具和材料等,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一、双方应加强对本国边民的教育,并采取措施,制止非法越境。对非法越境、逾期滞留或非法迁居者,双方应及时互通情况,确认身份,尽早移交或遣返。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二、双方执法人员应依法办事,严禁拷打、搜身和其他非法行为。违者依所属国法律处理。
  三、双方对越界通婚者及其子女的有关问题依当事人所在国有关法律妥善解决。
  第三条 中方允许老方持边境出入境通行证者在中方境内停留十五天;老方允许中方持边境出入境通行证者在老方境内停留十天,停留期可经申请延长五天。双方对逾期滞留者,依所在国法律予以处罚。
  第四条
  一、双方统一规定口岸工作日为周一至周日;每天开关时间为北京时间08∶30,万象时间07∶30;闭关时间为北京时间17∶30,万象时间16∶30;中午不休息;节假日有人值班。
  二、为便于双方检查部门管理,双方持边境出入境通行证者原则上应自原出境口岸入境。
  三、遇抢险、救灾、救护、缉拿罪犯等必要和紧急情况时,口岸应随时开放,并免收费用。但入境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口岸有关当局,以便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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