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不能就上述争端达成协议,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修改
一、缔约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以书面或者会晤形式进行协商,协商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九十天内开始,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协商也可在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之间进行。
三、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应通过外交途径换文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条 终止
缔约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通知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满前经缔约双方协议撤回该通知。
第二十一条 登记
本协定以及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二条 标题
本协定每条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绝非对本协定条款的范围或者意图予以解释、限制或者说明。
第二十三条 生效
一俟缔约双方互换外交照会相互通知其政府的批准,本协定即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光毅 安德里亚纳武·拉马蒙吉苏阿
附件: 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始发点 中间点 马达加斯加境内地点 以远点
中国境内地点 待定 塔那那利佛 待定
(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住返航线:
始发点 中间点 中国境内地点 以远点
马达加斯加境内地点 待定 待定 待定
(三)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任何中间点和以远点须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