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0年6月29日)
简介
本规则于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通过。本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1.适用范围
本规则经当事方同意援用后适用。
2.定义
a.“运输合同”:指任何全部或部分经由海上运输货物的协议。
b.“EDI”:指电子数据交换,即通过电讯传输进行贸易数据交换。
c.“UN/EDIFACT”:指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d.“传输”: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文电通过电子传输作为一个发送单元共同向外传递,其中包括标题和结尾数据。
e.“确认”:指一次传输,其传输内容看上去完整、正确、但并不妨碍由该内容所引起的重新考虑和修改。
f.“密码”:指经当事方同意为确保传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采用的任何技术上适当的方式,如一组数码和/或字母。
g.“持有人”:指享有根据本规则第7条a款所列权利并拥有有效密码的一方。
h.“电子监督系统”:指用于检查计算机系统中所记载的交易手段,如贸易数据日志或跟踪审核。
i.“电子储藏”:指电子数据的临时、中期或永久性储藏,包括此数据的替代或原始储藏。
3.程序规则
a.在不与本规则冲突的情况下,1987年“电讯传输贸易数据交换行为统一规则”将指导本规则当事方的行为。
b.本规则项下的电子数据交换应符合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的有关标准。但是,当事方可使用为所有用户接受的任何其他商业数据交换方法。
c.除另有协议外,运输合同的文件格式应符合联合国编排图例表,或与此相仿的国内提单标准。
d.除另有协议外,一项传输的接收人除非在其接收后发回确认,否则无权根据该传输内容行事。
e.因当事方之间发生由于实际传送数据所引起的争议时,可利用电子监督系统证实接收的数据。有关争议数据以外的、涉及其它交易的数据应视为贸易机密不予提供检查。由于作为电子监督系统检查的一部分而不可避免地暴露非争议数据,当事方应信守机密,并不向外界披露或挪作它用。
f.任何货物所有权的转让都应视为私有情报,不应向与该货物运输或结关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