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0年6月29日)
简介
本规则于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通过。本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1.适用范围
(i)本规则定名为“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ii)本规则为运输合同采纳时方得适用,而不论该合同是否以书面订立,但该合同非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括。
2.定义
(i)在本规则中:
“运输合同”系指受本规则约束并全部或部分经海上履行的任何运输合同;
“货物”系指根据运输合同承运或接管待运的任何货物;
“承运人”和“托运人”系指运输合同载明的或从运输合同中可识别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当事人;
“收货人”系指运输合同载明的或从运输合同中可识别为收货人的当事人,或根据规则6第(i)款代替作为收货人的任何人;
“支配权”系指规则6所述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ii)本规则中凡提及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应包括经他们授权的代表。
3.代理
(i)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其自己,同时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
(ii)本条在,并且仅在,根据适用于运输合同的法律,为使收货人能起诉或被诉所必需时,才予以适用。收货人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他应承担的责任。
4.权利与责任
(i)运输合同应受适用于该合同的、或者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强制适用于该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
(ii)除始终受第(i)款约束外,运输合同还应受下列制约:
(a)本规则;
(b)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承运人的标准运输条款和条件(如有的话)包括任何有关非海上运输部分的条款和条件;
(c)当事人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iii)如第(ii)款第(b)项或第(c)项下的条款和条件与本规则不一致,得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