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授权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尼·霍普
(签字) (签字)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规定了将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以及分配给每一类别的贷款金额和每一类别中用贷款资金支付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font size=+1>
分配的贷款额 贷款资金支付占
类 别 (以等值美元表示) 费用支出的%
(1)货物
(a)本项目A部分 379,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b)本项目B部分 24,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与培训 12,000,000 100%
(3)未分配额 25,000,000
总 计 440,000,000
</font>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从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或在借款人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不得提款支付下列费用:
(a)但本协议签定之前发生的总额不超过2,000,000美元等值的费用;可以根据付款帐户类别(1)(a)和(2)对1995年6月15日之后且在本协议签字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