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
(ii)如果上面(i)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价,则选择它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的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专家
1、本项目在实施期间将利用个人咨询服务,特别是采购方面。咨询专家的工作大纲应由亚行、借款人和交通厅商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及一九七九年四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交给借款人和交通厅。
3、选择、约定咨询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资格及一份合同草本应在选择咨询专家前送交亚行审批。
(b)合同签定 合同一旦签定,应即刻向亚行提交对候选人的评价报告和选择合理性的简报以及已签合同的三份副本及时送交亚行审批。
(c)合同执行 如果合同在执行后,需要进行大量的修正,那么在同意修正之前,应事先得到亚行的核准。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及其它事宜
实施安排执行机构
1、港口部分的执行机构应是港务局。公路部分的执行机构应是交通厅。
2、交通厅应协调工程的公路和港口部分的实施,因为这些是整个工程实施进度中亚行联系的要点。
总监及协调
3、借款人应责成交通部全面监督及协调工程的实施,保证工程作业得到满意的监测。
环境、社会方面
4、借款人应保证交通厅和港务局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概述》中的减轻影响措施,环境监测计划及建议。借款人保证将定期监测收集在《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行动计划》中的有关社会及经济方面资料情况。
培训
5、借款人应让交通部协调本项目的培训工作。交通部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在项目实施期间对借款人的执行机构、与港口行业有关的人员培训时间安排进行审查并认可。
6、为了保证本项目下进行海外培训获得较大收益,借款人应通过交通部安排并协调省内的专题讨论会。在专题讨论会中,归国的学员应作为培训人员为其他港口管理机构和省内管理代理机构的主要人员进行培训。
7、借款人应保证归国的受训人员留在学以致用的岗位上。
财务承诺
8、借款人将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项目协议》第5段和第6段中港务局的财务承诺的合理性。假如采取措施后仍发现港务局有必要要尽《项目协议》第5段和第6段中的责任,借款人将保证由交通部向国家计委提出的港口规费标准提高计划将在1996年12月31日前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