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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防城港项目)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遵循本附件以下各段所述的采购程序。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亚行一九八九年三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细目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交通厅和港务局。
  3、除了下面第6段和第7段及附表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4、(a)估算的费用是50万或超过50万美元的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应根据《采购准则》中第二章的条款,按照国际竞争性投标签定。(b)凡属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的90天。此通知的形式、细款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告。(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5、估算费用小于50万美元的设备或材料的供应合同(小项目除外)应根据《采购准则》的第3章的国际采购来签订。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7、尽管以上第五段已有规定,预计合同金额相当于或不超出50万美元的本项目下的公路收费及通讯、测试及环保设备可以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处购买。采购前,单项采购单、估算的费用、供应的潜在资源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都应送交亚行审核。合同签订后,每一份合同交3份副本给亚行。

附件四: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只要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的证明该产品的国内附加值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i)第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国内最低附加值要求;
  (ii)第Ⅱ类:投标提供其它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第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上段(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Ⅲ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之任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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