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防城港项目)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l)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额外情况:
  (a)借款人或广西应已无力执行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责任;
  (b)广西或港务局应已无力执行其在《再转贷协议》中规定的责任;或
  (c)执照或任何规定应已以任何方式被废除、中止或修订,而亚行则有理由认为其将或可以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营运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中8.07款(d)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
  (a)一部分或整个公路项目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在未得到亚行同意前应已从广西转交或转让给第三方;
  (b)已发生本《贷款协定》的第5.01款中规定的事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中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和“再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订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他
  第7.01款 按照《贷款条例》中第11.02款之规定,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西城区  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BPCHO  CN
   传真号码:(8610)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 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 (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