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交通厅”指广西交通厅或继承人。
(f)“执照”指港务局注册,于1992年8月15日,由广西防城港区工商管理局发放的《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
(g)“交通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或继承人。
(h)“再转贷协议”指广西与港务局签订的协定,参看本《贷款协定》第3.01款。
(i)“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条例》中指:(1)实施项目的A部分的港务局或继承人;(2)实施项目的B部分的交通厅或其继承人代理实施。
(j)“项目设施”指被建设的或提供的或由项目供应的设备。
(k)“项目公路”指连接防城港--南宁北海公路利用一部分本贷款拟建筑的公路。
(l)《转贷协议》指借款人与广西签订的协议。参看《贷款协定》第3.01款。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伍仟贰佰万美元($52,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例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逐渐以少额回收):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七百八十万(7,8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期间按二千三百四十万(23,4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期间按四千四百二十万(44,200,000)美元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的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按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
(i)根据转贷协议将贷款资金转贷给广西;
(ii)根据再转贷协议,按照亚行满意的条件及条款,责成广西将一部分贷款资金(不超过32,000,000美元)转贷给港务局。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和再转贷的贷款资金应包括:
(i)按照本协定第2.02款的规定贷款利率相同的利息,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包括四年宽限期;
(ii)由广西和港务局分别承担已转贷给广西的贷款资金和已再转贷给港务局的部分贷款资金的外汇风险和利息变动风险。
(c)借款人应责成广西和港务局根据《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的支出。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它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皆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果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