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
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防城港项目)
(签订日期1997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元月15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建设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
(B)本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西),通过广西交通厅(以下简称交通厅)和防城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执行,按亚行满意的贷款条件及条款,广西将从借款人那里得到所提供的贷款。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广西、港务局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普通贷款业务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将修正过的《普通贷款业务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26)和(27),新的第2.01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删去第3.02款(b)(ii)条,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在1992年6月30日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借款。”
(e)删去第3.06款(a)条的最后一句,和第3.06款(b)条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4.03款(a)条,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删去第4.05款中的:“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4.09款的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同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财政年度”指每一个日历年度从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借方和港务局的财政年度。
(b)“防城港”指由港务局管理的港口。
(c)“港务局”的是防城港管理局,它是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体的,属借方全民所有,具有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属继承人所有。
(d)“广西”指借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