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免除下列物品的进口税、关税及增殖税:
A.医药品的供应。
B.中国医生专用的设备、车辆及物资。
上述商品可以转给享有同等免税待遇的个人或组织。
赞比亚政府还同意免除中国医生及家属的关税税收和进口到赞比亚的个人和家庭用品。但这些用品的免税期为:到赞比亚后六个月。
中国医疗队员还享有免除赞比亚卫生部给予的生活费的收入税、个人或预扣赋税条例的所有直接税。
第十条 中方应在医疗队来赞前,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个人简历、职业证书、学业证书提供赞方,供赞方在赞比亚医疗协会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中赞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重新签订议定书。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延期本议定书,都必须在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改动,须由一方通过外交途径用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需得到另一方认可,方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 财政和经济发展部常秘
李济武 卡曼加女士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数分配单
1、大学教学医院(UTH):(3)
内科 1名
眼科 1名
放射科 1名
2、在思多拉中央医院:(9名)
外科 1名
妇产科 1名
眼科 1名
骨科 1名
麻醉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