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吉布提政府就吉在
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3月10日)
国务院:
我与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就“九七”后吉布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和吉方来照法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吉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吉布提政府就吉在
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向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第104/97号照会,内容如下:
“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吉布提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吉布提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的同时将不委派名誉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