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医疗队员期满返回中国的旅费。
4、中国医疗队四个医疗点七处住房所需的守夜人、清洁工人,以及姆希比利医疗中心的中国医生所需的一名司机及其费用。
第七条 中方提供给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包括进口交通工具、空调、家用电器、烟、酒、食品等,由中方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并支付关税和手续费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工作期间,坦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坦桑方规定的假日。在坦桑工作满十二个月或工作期满前,坦桑方负责安排一次为时半月的休假,并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前往Arusha,Ngorongoro和Serengeti游览的相应费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坦桑方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二年,从1997年8月5日至1999年8月4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坦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订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马智和
附件: 姆希比利医疗中心:
CT诊断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病理科医师一名,神经外科医师一名,针灸医师一名。
多多马省医院:
内科医师一名,普外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眼科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
塔宝拉省医院:
内科医师一名,普外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眼科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
木索马省医院:
内科医师一名,普外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眼科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