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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3、中国医疗队员期满返回中国的旅费。
  4、中国医疗队四个医疗点七处住房所需的守夜人、清洁工人,以及姆希比利医疗中心的中国医生所需的一名司机及其费用。
  第七条 中方提供给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包括进口交通工具、空调、家用电器、烟、酒、食品等,由中方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并支付关税和手续费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工作期间,坦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坦桑方规定的假日。在坦桑工作满十二个月或工作期满前,坦桑方负责安排一次为时半月的休假,并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前往Arusha,Ngorongoro和Serengeti游览的相应费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坦桑方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二年,从1997年8月5日至1999年8月4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坦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订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马智和

附件:         姆希比利医疗中心:


  CT诊断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病理科医师一名,神经外科医师一名,针灸医师一名。
  多多马省医院:
  内科医师一名,普外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眼科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
  塔宝拉省医院:
  内科医师一名,普外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眼科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
  木索马省医院:
  内科医师一名,普外科医师一名,妇产科医师一名,眼科医师一名,耳鼻喉科医师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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