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桑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3人组成的中国医疗队(包括队长、译员、司机等)赴坦桑尼亚工作。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本议定书于1997年3月5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坦桑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坦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如坦桑方医生需要,中国医生可在各自的专业、科室内培训坦桑方医生,以提高他们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下述四个医院工作;姆希比利医疗中心,多多马、木索马和塔宝拉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坦桑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坦桑方所提供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运抵达累斯萨拉姆港后,坦桑方负责申办免税、报关、提取和储存,并负责运达上述各医疗单位。
第六条 中、坦桑双方分别负担中国医疗队如下费用。
中方负担:
1、中国医疗队员的国内工资、国外津贴和补贴。
2、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产权属中方)。
3、车辆燃料及维修费用。
4、中国医疗队由中国赴坦桑的国际旅费。
5、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期间的医疗费。
坦桑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期间的生活费(每人每月相当于170美元的坦桑先令)。由坦桑方按月支付,并根据支付之日银行公布的美元对坦桑先令的比价,折算成坦桑先令,拨付给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商务代表处。
2、中国医疗队在坦桑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房屋维修、水、电、坦桑境内电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