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五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所有中文文本和俄文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江泽民 纳扎尔巴耶夫
(签 字) (签 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
代 表
阿卡耶夫
(签 字)
俄罗斯联邦
代 表
叶利钦
(签 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拉赫莫诺夫
(签 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的交换资料的基本种类
一、双方交换部署在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纵深--据双方各自对边界线走向的意见向各自方向垂直量取--的地理区域内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及边防部队(边防军)的编制人员数量、武器装备及军事技术装备数量的资料。上述资料的交换按本附件所附表一、二的格式进行。
二、交换资料的类别定义如下:
(一)“人员”系指在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和边防部队(边防军)服现役的人员。
(二)“边防部队(边防军)”系指遂行守卫国界任务的部队和分队,不包括在边境口岸实施边境检查的部队和分队。
(三)“作战坦克”系指装有一门口径不小于75毫米、射角为360度的用于攻击装甲目标和其他目标的火炮,具有高度越野通行能力和装甲保护能力的自行装甲战斗车辆。
(四)“装甲作战车”系指具有高度通行能力和装甲防护能力,用于运载步兵班遂行机动作战的履带式或轮式战斗车辆。装甲作战车包括装甲输送车和步兵战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