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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五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所有中文文本和俄文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江泽民                 纳扎尔巴耶夫
    (签 字)                 (签 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
                          代   表
                          阿卡耶夫
                          (签 字)
                          俄罗斯联邦
                          代  表
                           叶利钦
                          (签 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拉赫莫诺夫
                          (签 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的交换资料的基本种类

  一、双方交换部署在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纵深--据双方各自对边界线走向的意见向各自方向垂直量取--的地理区域内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及边防部队(边防军)的编制人员数量、武器装备及军事技术装备数量的资料。上述资料的交换按本附件所附表一、二的格式进行。
  二、交换资料的类别定义如下:
  (一)“人员”系指在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和边防部队(边防军)服现役的人员。
  (二)“边防部队(边防军)”系指遂行守卫国界任务的部队和分队,不包括在边境口岸实施边境检查的部队和分队。
  (三)“作战坦克”系指装有一门口径不小于75毫米、射角为360度的用于攻击装甲目标和其他目标的火炮,具有高度越野通行能力和装甲保护能力的自行装甲战斗车辆。
  (四)“装甲作战车”系指具有高度通行能力和装甲防护能力,用于运载步兵班遂行机动作战的履带式或轮式战斗车辆。装甲作战车包括装甲输送车和步兵战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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