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一、双方交换部署在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地理区域内的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边防部队(边防军)人员数量和武器装备、军事技术装备基本种类数量的资料。
双方根据“交换资料的基本种类”交换资料。作为本协定附件的“交换资料的基本种类”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资料将按下列方式提供:
(一)本协定生效六十天后提供协定生效当日的实有资料;
(二)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供下一年度一月一日当日的实有资料。
三、双方根据本协定规定交换的资料和在本协定执行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具有保密性。不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泄露、不公布和不向第三方转交该资料。如本协定终止,双方继续遵守本条本款的规定。
第四条
一、双方不进行针对另一方的军事演习。
二、双方在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地理区域内不进行超过下列人数的实兵演习:在中俄边界东段--四万人;在中俄边界西段和中国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边界单独或联合演习--四千人或作战坦克五十辆。
三、双方在中俄东段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地理区域内进行二万五千人以上的实兵演习一年不超过一次。
四、在边界线各自一侧十五公里区域内双方可进行不超过一个团参加的实兵实弹演习。
五、在边界线各自一侧十公里区域内,除边防部队(边防军)以外,双方不部署新的战斗部队。
第五条
一、双方在下列情况下通报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地理区域内的军事活动:
(一)进行二万五千人以上的实兵演习;
(二)部署在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区域以外的部队,临时进入该区域,人数达到和超过九千人或作战坦克达到和超过二百五十辆;
(三)派往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地理区域的被征募的预备人员的数量达到和超过九千人。
二、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地理区域内及该区域以外,任何时间进行的人数达到和超过九千人或作战坦克达到和超过二百五十辆的实兵演习。
三、上述军事活动将不迟于开始前十天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报。
通报内容:参加的总人数、团以上部队建制数量、作战坦克、装甲作战车、122毫米以上口径火炮、作战飞机、战斗直升机、战术导弹发射架的数量,以及军事活动的目的、期限、区域和指挥级别。
四、当一方因某种军事活动可能给另一方造成危害,或发生紧急情况需要调动九千人以上的部队或需要对方给予协助时,及时通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