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
(注*:1996年4月26日签订于上海并于1998年5月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组成的联方(以下简称“双方”)
认为保持和发展长期睦邻友好关系符合五国及其人民的根本利益:
确信在以中国为一方和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为另一方之间的边境地区(下称“边境地区”)加强安全、保持安宁和稳定是对维护亚太地区和平的重要贡献;
重申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单方面的军事优势;
遵循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苏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指导原则的协定》;
根据双方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谈判所取得的成果;
致力于加强军事领域的信任和增加透明度;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部署在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作为双方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不用于进攻另一方,不进行威胁另一方及损害边境地区安宁与稳定的任何军事活动。
第二条
一、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保持边境地区长期稳定的局势,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相互信任,双方采取如下措施:
(一)交换已商定的军事力量和边防部队(边防军)组成部分的资料;
(二)不进行针对另一方的军事演习;
(三)限制实兵演习的规模、地理范围和次数;
(四)通报重大军事活动情况和遇有紧急情况的部队调动;
(五)通报部队和武器装备临时进入以中国为一方和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为另一方之间的边界线(下称“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地理区域的情况;
(六)相互邀请观察员观看实兵演习;
(七)通报海军江河作战舰艇临时进入中俄东段边界线各自一侧一百公里地理区域;
(八)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军事活动;
(九)对不明情况提出质疑;
(十)加强边境地区军事力量和边防部队(边防军)人员友好交往以及落实双方商定的其它信任措施。
二、上述措施的实施在本协定有关条款中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