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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云南省环境项目)

  (iii)借款人应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贷款协定2.05节的规定收取利息;以及
  (iv)借款人应按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收取承诺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并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遵循项目协定附件1中的条款执行。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因此同意,云南应按照《项目协定》第2.03节规定,承担《通则》中9.03、9.04、9.05、9.06、9.07和9.08段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安排、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提款所在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确保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能得到保存;以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让协会所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包括该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云南未能履行其在项目协定中任何一项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使云南不能履行其在项目协定中应尽的义务。
  (c)金融代理机构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或分贷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d)基本文件如被修改、终止、废除、替代或免除,导致对公用公司或化肥厂履行其各自的分贷协议中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或不利影响。
  (e)借款人、云南或任何有司法权力的当局,如采取解散或撤销公用公司或化肥厂,或停止该单位经营的任何行动。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特明确以下额外事项:
  (a)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或(c)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了借款人后持续了六十(60)天;以及
  (b)如发生本协定5.01节(d)或(e)段所列明的任何事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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