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a)在遵从下列(b)段和(c)段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应自2006年8月15日始至2031年2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在2016年2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达到此目的,借款人,不局限或限制在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义务之内,应促使云南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云南应履行的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包括提供必要或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云南能够履行这些义务,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干涉这些义务履行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下列条款向云南提供信贷本金:
(i)提供给云南的本金应:
(A)是与特别提款权(按从信贷帐户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日计算)等值的货币或多种货币;以及
(B)用与特别提款权等值的外汇(按偿还日或各自的偿还日的汇率计算)偿还信贷本金;
(ii)云南应在二十(20)年内,包括五年(5)宽限期,还清信贷本金;
(iii)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收取手续费;以及
(iv)借款人应按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收取承诺费。
(c)借款人应按下列条款向云南提供贷款本金:
(i)提供给云南的贷款本金应是与美元等值的(按从贷款帐户上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日计算)一种或多种货币;
(ii)云南应在二十(20)年内,包括五(5)年宽限期,还清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