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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云南省环境项目)

  (cc)“子项目动迁行动计划”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4的B部分第2(d)段的规定,而准备的动迁行动计划。
  (dd)“分贷协议”的复数意为与公用公司的分贷协议(定义下同)和化肥厂的分贷协议的统称;而且“分贷协议”单数也可单指任何一个分贷协议。
  (ee)“公用公司”分别指:
  (i)昆明,昆明污水公司和昆明自来水公司;
  (ii)个旧,个旧自来水和污水公司;
  (iii)曲靖,曲靖自来水和污水公司。
  (ff)“公用公司分贷协议”意为项目市与其公用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的D.1部分的规定将要签署的协议的统称,该协议可随时修改,该术语包括上述协议的所有附件;而且“公用公司分贷协议”也可单指任何一家公用公司的分贷协议。
  (gg)“YEPB”系指云南环保局。
  (hh)“云南”系指云南省,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区。
  (ii)“云南环境影响评价”系指由云南省环保局于1996年2月4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1996年3月31日的补充报告,并包括保护措施以及确保上述措施实施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安排。
  (jj)“云南动迁行动计划”系指1996年4月27日批准的云南土地征用、搬迁和移民计划,以及1996年5月6日对上述计划所做的澄清,而且计划应包括土地征用、安置和补偿的程序,以及为确保计划实施的汇报和监督安排。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壹千柒佰肆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7,4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协会所满意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2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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