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国家教委实施本项目的C部分,并促使项目省市克尽其职,依照适当的行政、经济、财务和劳动力市场的政策,有效地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并应及时提供上述项目部分所要求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
(b)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协议,借款人在不限制其在本节(a)段条款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所提及的实施计划,实施或促使本项目得到实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并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遵循本协定附件3的条款执行。
3.03节 为了《通则》第9.07节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此,借款人应:
(a)以协会可接受的准则为基础,在关帐日或借款人和协会同意的其他日子之后的六个月内,准备并向协会提供项目未来的行动计划;以及
(b)为协会提供适当的机会用以和借款人就上述计划交换意见。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借款人的负责执行项目或一部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能够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八个月,向协会提交(A)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以及(B)各项目省市根据本协定附件4的附录中第B.8段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的汇总的复印件;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帐目;
(ii)应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和专用帐户提款所在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保存和促使保存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省市未能履行其在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中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使某一项目省市不能履行其在职业教育计划执行协议中应尽的义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特明确以下额外事项,即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了借款人后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