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借款人的负责执行项目或一部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的运营、资金和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
(i)促使由协会能够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帐目;
(ii)应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和专用帐户提款所在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保存和促使保存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这些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之内,且这些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其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单位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使某一项目单位不能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了借款人后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b)各项目市都建立起了本项目第B(3)(b)部分中的机构和项目协定附件1的第C.1(a)部分所要求的职业培训基金。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项目协定已经过项目单位正式授权和批准,且其条款对上述项目单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5.02节的条款将在本开发信贷协定终止日或本协定签订满二十年之日这两者中较短的日期终止。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 传 号:22486 MFPRC CN
北京三里河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财政部
邮编: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