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烟台港二期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6年12月11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烟台港务局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定所提供的规定贷款资金转贷给烟台港务局;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烟台港务局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这些条款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删除第2.01(7)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dollar’(元)或是‘dollars’一词或是‘¥’这一符号系指美国的货币单位‘美元’”。
(b)删除第2.01(26)和(27)款,将第2.01(26)款重新拟定如下:“‘美元总库’系指亚行未偿清的美元借款总库,美元借款将用于拨付亚行从普通资金来源中提供的美元贷款”。
(c)删除第3.02款中第一段最后一句话。
(d)删除第3.02(b)(ii)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ii)与贷款相关的‘限定性借款’系指亚行自1992年6月30日以后从美元总库中支用的未偿清的借款。”
(e)删除第3.06(a)款的最后一句话及第3.06(b)款中“亚行认可的日期”等词句。
(f)删除第4.02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应以美元支付。”
(g)删除第4.03(a)款将其重新拟定如下:“贷款本金应以美元偿还。”
(h)删除第4.04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各部分贷款的利息均应以美元支付。”
(i)删除第4.05款中“根据第5.02款要求的任何特别承诺费”等词句。
(j)删除第4.09款并将其重新拟定如下:
尽管《贷款规则》中有些条款意思与之相反,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亚行确认应从贷款账户中支付的提款不能以美元支付的话,那么就应以亚行认为适当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予以支付。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贷款本金及其利息也应以这种或这几种货币予以偿还和支付。这部分贷款本金的利率,应当根据亚行的这种或这几种货币的成本再加上一个差额进行计算,货币成本和差额由亚行随时进行合理的确定。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有以下词义:
(a)“港章”系指1991年1月10日由烟台港务局颁布并可随时予以修订的港章;
(b)“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烟台港务局的财政年度,即从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截止;
(c)“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或其继任机构;
(d)“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系指烟台港务局或其继任机构;
(e)“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所建设或提供的设施以及所采购的设备;
(f)“贷款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烟台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定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