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希腊共和国颁发的为“希腊海员证”或“希腊护照”。
第九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虽不是缔约任何一方公民,但在缔约一方船上服务或准备到缔约一方船上服务,并持有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船员。
第十条
一、对持有本协定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身份证件的缔约任何一方的船员,允许其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靠期间不需签证上岸临时逗留,但船长应按港口有关规定向港口当局递交一份船员名单。
二、上述船员上岸和返回船上时应在所在港口办理边防和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一、对缔约一方持有本协定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身份证件的船员,为上船、过境到另外一个国家登船或被遣返或在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缔约另一方有关主管当局可接受的原因,允许乘坐任何交通工具以旅客身份进入或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况下,船员必须持有缔约另一方有关主管当局在尽短时间内签发的相应签证。
第十二条
一、本协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缔约一方有关外国人入境、停留和离境的国家立法。
二、缔约任何一方保留拒绝其认为不受欢迎的船员进入和/或在其境内停留的权利。
三、本协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也适用于缔约一方船上的既不是船员也未列入船员名单,但在船舶航行过程中从事与船舶有关服务或工作,而列入特别名单,并持有有关主管当局签发的有效合法证件的人员。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缔约一方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航运企业的代表与该船船员,在履行所在国有关手续后,可以相互联系和会见。
第十四条
一、缔约一方不应干涉缔约另一方船舶上的内部事务,除非:
(一)缔约另一方船上的违法行为危及缔约一方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或其国民的权利;
(二)该违法行为涉及到该船船员以外的人员;
(三)为查禁贩毒所必需的行动;
(四)应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要求对违法者采取的行动。
在上述第(一)、(二)和(三)项的情况下,缔约一方在采取行动前应通知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或征得该船舶长的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可在采取行动的同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