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
联邦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关心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发展互利合作;
确认信守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订立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认为在现代知识与工艺水平上保证安全和可靠的和平利用核能具有重大意义;
考虑到扩大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会对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友谊及合作做出贡献,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和平利用核能的科学研究及实际应用方面进行合作的领域如下:
(一)铀矿地质勘探;
(二)铀矿石的开采与加工和利用核工艺开采与加工其他金属矿石;
(三)核研究堆及动力堆(水--水堆、快堆及气冷堆)的科研、试验、开发、设计、建设与运行;
(四)开发空间核动力领域的科技研究工作;
(五)核供热站的设计、建设与运行;
(六)核电站的设计、建设与运行;
(七)核电站及其它核设施安全;
(八)核乏燃料的后处理;
(九)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十)寿期后核设施的退役;
(十一)核反应堆及核燃料循环中必用组成部分及材料的工业生产;
(十二)辐射防护、核安全与核能及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辐射影响的评价,包括对核设施周围环境的监测与评价;
(十三)核事故预报和应急;
(十四)核动力标准化;
(十五)核物理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
(十六)受控热核聚变及等离子体物理,包括激光等离子体物理;
(十七)生产用于工业与医学上的同位素与辐照装置;
(十八)多--单晶产品的制备工艺,精细粉末的等离子体化学制备工艺,陶瓷和金属陶瓷的制备工艺;
(十九)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知识(工业)产权项目及共同科研和试验设计工作成果的保护;
(二十)核动力工程建设问题的公众宣传工作;
(二十一)核综合体企业转民规划,其中包括:
1.科技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高技术开发领域的成果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
2.快速进行过程的诊断器械的生产;
3.动力与工业工艺需要的核物理基础与应用研究;
4.国民经济需要的实验室仪表、工业设备及医疗技术的开发研究;
5.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采及管道运输中所需的核物理仪器仪表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