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
政府关于在载人航天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对载人航天领域的发展表示关注;
愿意进一步加强双方在该领域的友好合作;
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为基础;
并注意到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国国家航天局和俄罗斯航天局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议定书》;
对两国航天局卓有成效的工作予以确认;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平利用载人航天技术及其相关技术,在该领域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
在此协议范围内的合作不与双方各自的国际义务相矛盾。
第二条
一、本协议包括如下载人航天领域的合作内容和形式:
(一)开展方案论证、研究、设计、试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合作和咨询;
(二)提供有关产品、部件、器件和材料;
(三)进行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技术合作;
(四)利用有关生产、试验、专业人员训练的设备和设施;
(五)进行专业人员训练、科研和工程管理经验等交流;
(六)交换科技资料、实验数据和软件。
二、双方就协商确定的载人航天领域其它内容进行合作。
第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本协议的中方执行机构,负责中方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俄罗斯联邦政府指定俄罗斯航天局作为本协议的俄方执行机构,负责俄方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双方决定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并责成各自的执行机构负责其组建工作。联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本协议各方执行机构的一名副职领导级别的官员担任。
联合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两国有关部门、企业和公司对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合作内容的实施,协调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定有关合作计划,协商本协议未尽事宜等。
联合委员会会议视情况轮流在两国举行。
三、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企业和公司,在本协议的范围内进行合作,并签订有关协议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