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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1.中心由双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管理,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地研究决定中心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问题,其日常工作委托中方选派的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委员会发出的总方针指示组织进行。
  2.管理委员会由四人组成,双方各出两名,主任委员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一年轮换一次。
  第六条
  1.中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开始阶段,双方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支持中心的发展。中心应努力在适当时间内实现财政自给,不依赖任何一方的投资。中心在实现纯盈利后,其年净收入将投资于中心。
  2.中心将收取合理的学费和医药费,作为中心有效运营和发展的收入来源,其标准由管理委员会考虑当地和国际上的因素后确定。
  第七条
  1.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中心有了收入但收支尚不能平衡时,中心将支付他们一定比例的工资,不足部分由派出方根据第二条的承诺补发。
  为此应尽早开始讨论确定中心应付的工资比例,同时应考虑到中心目前的承受能力。
  双方同意,最终的目标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由中心支付全额工资。
  2.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管理委员会参照同等资格的政府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中心基本上为非赢利性的医疗教学机构,马方将向主管部提出建议免征中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提供中心的各种设备,物品和中心开业以后从中方购买的作为更新和增添目的的医疗教学设备和物品的进口关税,及免征中方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1.中方工作人员往返马耳他的国际旅费及40公斤行李超重费由中心支付。
  2.中方和马方工作人员享受双方政府法定的节假日。
  3.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满11个月后享受1个月的带薪休假,由中心支付不超过往返中国的经济舱的国际机票费。
  第十条
  1.马方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发放中心诊所营业所需执照;为中方工作人员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以及出具必需的介绍信。
  2.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遵守马方各项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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