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负责免除他们各种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期间,尼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的人身安全、负责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或受伤所需的全部费用、为中国医疗队任何一个死者的安葬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和尼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经共同协商制定,有效期为两年,在期满前6个月除双方中的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明文废止外,可以继续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1996年11月15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冀 敬 义 玛丽玛亚
附件: 中国医疗队队员名单
1、尼亚美国家医院
骨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麻醉科医生 2
针灸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泌尿外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肺科医生 1
神经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2、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内科医生 1
眼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妇产科医生 1
泌尿外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麻醉科医生 1
针灸科医生 1
心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3、津德尔国家医院
眼科医生 1
骨外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2
麻醉医生 1
牙科医生 1
针灸医生 1
皮肤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