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第九批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其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埃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九批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中国医疗队由13人组成。其工作期限,从他们抵达埃塞之日起为两年。中国医疗队的医务人员组成由双方确定。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与埃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勤奋地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四条 中、埃塞双方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应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埃塞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中方应向埃塞方提交医疗队中医务人员的下列资料,以便为其办理在埃塞居住和工作的有关手续:
1、简历两份、与护照照片相同的照片两张;
2、文凭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3、职业证书复印件;
4、有关医疗工作经验报告。
上述资料应译成英文。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埃塞方提供。
中方将向埃塞方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埃塞方纳兹瑞特医院负责保管和使用。上述中方提供的医疗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阿萨布港。埃塞方应免除上述医疗物资进口的海关税和其他有关税,负责办理这些医疗物资的报关和提货手续,从阿萨布港运至纳兹瑞特医院,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国内工资,往返埃塞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埃塞期间的津贴、伙食、交通(包括汽车折旧、维修和燃料费)和办公费等,以及按第六条规定由中方无偿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