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每工作一年内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两年中休假者,加方应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加发二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殷 大 奎 约瑟夫·奥比昂·恩杜图默
附表: 医疗队人数和科别表
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内科医生 2 人
外科医生 1 人
妇产科医生 1 人
儿科医生 1 人
五官医生 1 人
针灸医生 1 人
检验科医生 1 人
放射科医生 1 人
麻醉医生 1 人
手术室护士 1 人
翻译 1 人
厨师 1 人
共13人
弗郎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内科医生 1 人
外科医生 1 人
妇产科医生 1 人
儿科医生 1 人
眼科医生 1 人
五官科医生 1 人
针灸医生 2 人
口腔科医生 1 人
麻醉师 1 人
放射科医生 1 人
手术室护士 1 人
厨师 1 人
维修仪器、设备、水电技术师1 人
共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