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卫生部从事中国针灸医疗工作
根据本议定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六名(医生和医士)加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得英语。
3、医疗队的翻译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卫生部。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在科威特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务必为科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 医院。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方便的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医疗效用、适用病症的说明书以便药物管理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药品进口。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