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以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取得的成绩。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化机构、作家及其协会通过官方途径签署合作协定,以鼓励两个友好国家间文化和学术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努力鼓励儿童文化领域的合作,如:儿童文学、戏剧、图书和木偶剧。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单位参加图书馆、文献资料领域的会议及座谈会。
第十五条 双方派图书馆、文献资料领域的工作人员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图书、档案工作。
第十六条 双方互办图书文献资料展,参加对方举办的图书展。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目录、手稿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的影印件。
三、卫生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在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培训。特别是:
1、派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团组互访。
2、在家庭、社会医学方面培训医生进行合作。
3、交流有关卫生干部方面的教育培训计划和经验。
4、鼓励互访,考察了解对方在基础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母亲保健、学校卫生、食品监督、卫生教育、流行病防治等。
5、交流有关药物、药品监制、注册和推广的经验。
6、考察中国在运用中草药治疗和中国自然疗法以及针灸治疗方面的经验。
执行本条各款的细节由两国卫生部直接商定。
四、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在传统工业和手工业以及培育残疾人等领域交流经验。
五、旅游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间开展旅游活动。
六、新闻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交流在新闻培训方面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