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支出;
(c)“作物种植和家畜殖养”系指项目D部分下根据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计划发生的费用;
(d)“学费、营养和医疗补助费”系指用于项目A部分下的学费、营养补助、医疗补助(包括工资补助和奖金及医疗服务)支出;及
(e)“科研合同”系指项目D、F部分下发生的科研活动;
(f)“劳动力培训和安置”系指项目B.1部分下重新安排工人工作时发生的交通运输成本、费用及其它支出;及
(g)“项目管理运行费”系指按照经协会认可的程序计算出的,项目管理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用品支出(包括电话、传真及其它通信支出)、工作人员出差旅行及相关的补贴支出(不包括办公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不得就本协定签订日前的费用支出提款。但在1995年1月1日至协定签订日之间支付的总额分别不超过一千二百八十六万个特别提款权和四百七十五万美元的费用除外。
4.协会兹确定,对以下支出应以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帐户报帐提款:(i)金额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支出;(ii)金额不超过2,0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合同支出;(iii)金额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咨询服务支出;(iv)金额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咨询专家合同支出;(v)培训支出;(vi)项目管理运行支出;(vii)(科研合同);(viii)劳动力培训和安置;及(ix)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根据协会将特别告知借款人的条件和条款所进行的每一种情况。
附件二: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i)探索一条通过多部门农村综合开发扶贫的路子;(ii)通过市场机制加速并扩大劳动力从贫困地区向富裕农村和快速发展的城镇地区的流动;(iii)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对贫困的监测能力;(iv)大大减轻中国西南地区35个贫困县的绝对贫困状况;及(v)通过土壤和草场改良以及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抑制山地环境恶化。
本项目包括下列各部分,但为实现上述目标,通过借款人和协会协商可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A部分:强化教育和健康服务
1.通过下述措施,促进地方教育体系的发展,在乡村级为贫困人口加速普及小学教育:
(a)改良并新建小学校舍;
(b)向贫困学生提供学费支持和营养补助;
(c)提供教材、教学用仪器和家俱;
(d)为增加的教职员工提供工资;
(e)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
2.通过下述措施,促进由地方资助并管理的卫生健康体系的发展,提高这类乡村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其为贫困人口服务的能力:
(a)促进新建卫生所的建设和改良,并提供有关设备,同时更新和改良原有卫生所的设备;
(b)成立合作医疗基金;
(c)培训村级卫生所(医疗中心)的工作人员;
(d)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以及促进成年人和小孩健康方面,加强公共卫生计划;
(e)加强省、县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
B部分:促进农村劳动力自愿流动
1.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劳动力自愿流动:
(a)在注重当地市场的情况下,发展需求拉动型工作安置体系;
(b)在成本可回收的基础上,促进企业在职培训;
(c)加强职工安全和生活条件方面的监测能力。
2.通过下述措施,支持广西部分城市扩大安置山区贫困农村人口就业的能力:
(a)支持北海、南宁和防城市的一些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b)支持为防城和南宁市的单个外来打工者提供可回收的、非补贴性的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