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和教育
第9条 双方支持相应的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10条 双方促进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在两部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保中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强项课题。这些强项课题由双方专家每年磋商时商定。
制订具体合作形式。优先考虑利用协议中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执行共同制定的方案。
制订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扩大和发展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助学金人数。
共同倡办国际性活动,旨在促使两国进入国际机构、组织和活动,以及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尤其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
第11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2条 两部通过建立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机构的联系,寻找扩大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3条 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为此,双方交换各一名语言教师。
双方为保学家和汉学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4条 双方就举办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5条 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根据要求相互交换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6条 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非外汇基础上交换一起4人代表团,为期10天,为了解对方国家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组织机构及问题。
第17条 两部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