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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1995、1996、1997年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突方请中方考虑帮助建立突尼斯国家综合文化设施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突方希望中方向突文化和教育机构赠送部分中国乐器。

(二)教育、科研和技术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10个奖学金名额;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双方按各国现行的招生规则接受奖学金生。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一个由3—4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聘去对方高校任教。具体时间和期限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北京语言学院和布尔吉巴语言学院之间已有的合作。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大学机构间直接联系的基础上交换研究人员作学术访问。
  访问时间将由有关机构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活动范围内以及按照双边计划,进行教科文国家委员会间的接触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相互交流教育大纲、教育制度的信息资料、教学经验及教材。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在科研和技术领域交流关于各自的机构和科研中心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突科研和技术国务秘书处愿意接待中方的科研领域的专家代表团,与突尼斯的同行确定中、短期合作的基本项目。

(三)体育和青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第二十五条 
  1、双方鼓励青年机构和组织开展友好活动,具体事宜由两国青年机构和组织直接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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