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1995、1996、1997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5年6月22日
生效日期1995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友谊,根据1979年6月22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1995、1996、1997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艺术和文化
第一条 双方为对方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条 双方互换文学、艺术出版物和杂志。
第三条 双方互派两、三名考古和博物馆学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考察研究,为期两周,双方鼓励交换考古出版物。
第四条 突方邀请中方每年参加突尼斯国际图书博览会。
第五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体访演,具体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双方互办电影节活动,突方邀请中方参加1996年迦太基电影节。
第七条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突国家剧院每年邀请中方多技能专家访突,以便帮助落实突舞台艺术学校创建杂技团的计划。具体实施事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双方互换:
a)关于戏剧的文字和视听资料;
b)两名戏剧家为期两周的访问。
3)突方邀请中方参加迦太基戏剧节(1995年和1997年)。
第八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展览的规模、日期和随展人员的人数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一次文化周。
第十条 突方邀请中方每年参加迦太基夏季国际艺术节和吉姆国际交响音乐节。
第十一条 双方表示关注两国的文化作品,并希望发展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突方邀请中方一个音乐、歌舞团在冬季访突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