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赴纳米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鉴于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进一步发展两国在卫生工作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派遣方)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接收方)就向纳米比亚派遣针灸医生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接收方邀请,派遣方向接收方提供两名针灸医生和两名针灸护士(以下简称专家)到纳米比亚工作。
第二条 派遣方应保证专家具备必要的行医资格和临床经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医生并具备在纳米比亚共和国注册或批准行医的条件。
第三条 专家主要在温德和克国立综合医院工作。
接收方可安排专家到需要他们的地方进行工作,也可让他们在指定的地方工作。但须事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协商。
第四条 接收方应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专家在医院院长、顾问医生或者接收方指定的监督员的监督下,在医院的理疗科工作。
第六条 专家在纳米比亚工作期为两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长一年。
第七条 专家每天或每周的工作时间与纳米比亚公务员相同。
第八条 专家在纳米比亚工作所需要的针灸器械和中成药由派遣方无偿提供,接收方负责这些器械和药品在纳米比亚的报关和提取手续,并用纳元支付有关费用,但派遣方需提前向接收方提交药品和器械清单,接收方同意清单内容和有关费用,并且清单上所列器械和药品需符合纳米比亚现行的药品和有关物资的进口管理条例。
第九条 接收方为四名专家提供:
(1)工作开始时北京至温德和克经济舱机票;
(2)工作结束时温德和克至北京的经济舱机票及每人二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3)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工作期满十一个月后专家休假期间温德和克至北京往返的经济舱机票及每人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第十条 专家在纳米比亚工作期间,接收方按月将专家每人每天四十六纳元的生活费拨给派遣方驻纳米比亚大使馆。纳元的购买力对公布的物价指数发生变化时,经双方同意后对专家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如专家工作不满一个月时,其生活费按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