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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1995年至1997年执行计划

  2、10 双方同意积极鼓励各自国家的公民到对方国家自费留学。在办理入学手续和签证方面,双方将积极提供方便。
  2、11 双方鼓励对残疾人和弱智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合作。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北京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印方的执行机构为新德里的国家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双方的执行机构将互换出版物、交流信息和个案研究的案例。
  2、12 双方同意互换语言教师(汉语和印地语),他们将享受对方国家有关对外国教师的同等待遇。双方同意扩大在此方面的合作范围,包括探讨交换其他语种和学科教师的可能性。
  2、13 双方同意每年交换语言教科书和其它出版物以及教学辅助材料以推动语言教学项目。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办公室与印方的国家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和海得拉巴中央语言学院为双方相关执行单位。
  2、14 双方意识到建立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文凭和证书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双边教育交流。双方将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的学位、文凭和证书而共同努力。中国国家教委外事司与印度大学协会将在此方面予以合作,并在本协议执行期限内交换一个三人工作小组以商谈协议文本。

三、社会科学

  3、1 双方在相互同意的学术机构间交换社会科学学者,每年四人月(包括翻译)。
  3、2 双方可以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印度科学理事会访问中国期间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确定的主题科目举行联合会议,参加会议的学者可根据情况包括在第3、1条所提的四人月中。

四、图书出版

  4、1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具有商贸性质的图书节。
  4、2 双方互办图书展览,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4、3 双方鼓励在汉印、印汉词典及会话指南的出版上进行合作。
  4、4 双方互相推荐当代优秀文学作品供对方国家翻译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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