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经过共同协商,拟定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1 双方互派一个政府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1、2 双方各派两名档案工作者互访一周,交流档案工作经验,探讨档案工作理论与发展问题。
1、3 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为期两周的手工艺品展览并互派随展人员。
1、4 双方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现代美术展览并互派随展人员,参加展览的开幕和闭幕仪式。
1、5 双方将互派表演艺术团体,艺术团的人数及访演的时间由双方事先商定。
1、6 双方互派一个由绘画、雕塑、陶瓷等艺术家在内,最多不超过五人的文化艺术专家代表团互访两周。
1、7 中国文化部外联局与印度文化关系委员会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七天。
1、8 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位文物专家组成的文物代表团互访两周。
1、9 双方鼓励并支持英迪拉·甘地国家艺术中心和洛阳龙门研究所、乌鲁木齐博物馆、库车博物馆及双方通过协商指定的其它中方机构和团体之间进行学术交流。交流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商定。
二、教育
2、1 双方将为两国教育和行政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提供方便,促进对对方国家教育制度的研究。中国北京的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新德里的国家教育规划和管理学院将作为今后这一领域的相关合作机构。这一合作将根据上述两个机构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执行。
2、2 双方同意共同进行关于扫盲模式的综合性研究,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划。中方的执行机构为北京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印方的执行机构为新德里的成人教育学院。双方的执行机构将互通有关的政策和规划,交换教材及有关教育方法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