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浙江不能履行其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特殊情况,致使浙江不能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
5.02 根据通则第7.01节(h)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九十天之久;
(b)发生本协定第5.01节(b)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转贷安排已制定。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交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浙江的正式授权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浙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了通则第11.03节的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了通则第11.01节的目的,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