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根据项目协议2.08(b)款的要求,准备并提交季度报告。
B.国外培训计划
3、莱钢应在所有国外采购合同已签订、培训事宜安排好后两个月内向亚行提交国外培训计划,待亚行同意后予以执行。在编制国外培训计划的过程中,莱钢应与亚行协商特别要把下列内容充实在国外培训计划中:
(1)说明选拔培训候选人的标准;
(2)指明培训课程;
(3)说明培训课程的费用估算、预算和时间安排;
国外培训候选人员的选拔也要事先经亚行同意。莱钢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那些利用本项目贷款出国接受培训的人员在完成受训后一段合理时期内能继续为莱钢服务。
C.定价和筹资
4、(a)为进一步能使莱钢经济有效地生产经营,借款方和山东省应保证: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业企业,莱钢在《企业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能自主经营,在生产计划、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以及为其定价等方面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b)在不限制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借款人和莱钢应保证:
(1)莱钢能自主地国内销售自己的钢铁产品;
(2)莱钢能够以市场价格购买原料并销售其全部产品;
(3)允许莱钢从自己的收入中提留足够的资金来保证目前的生产运营,包括维护和检修,积累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将来合理的投资要求。
(4)向莱钢提供足够的流动资金,以维持项目设施最初阶段的生产运营。
D.必要的原料和备件
5、在项目设施的经济寿命期内
借款人和山东省应保证及时提供供应项目设施生产运行所需要的原料(如铁矿石、焦炭)的运输设施以及所有的备件、电、水。
E.必要的资金保证
6.在不限制本贷款协议4.02款原则的前提下,除非另行同意,借款人和山东省应保证或安排向莱钢及时提供所需要的所有资金(包括当地货币和外汇),以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和项目设施的连续运行,所有这些资金的提供,应遵循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
Ⅱ.其它事宜
A.政策的改革:
7.除非亚行另行同意(a)山东应保证对其钢铁行业的所有投入和产出的价格于1992年12月31日之前放开;(b)借款人应保证对其所有投入和产出的钢铁价格于1995年12月31日之前放开。
8.(a)借款人于1992年12月31日之后,不得给其亏损的钢铁企业提供任何补贴;
(b)山东省自1992年12月31日后,不应向钢铁企业(包括莱钢)提供任何补贴。
9.借款人和山东应保证不采用预算拨款,而采用以贷款资金或通过合资经营或以租赁形式对现有设备在将来的更新、改造或扩建以及新建钢铁企业进行资助。
B.环境保护
10.除了本贷款协定第4.01款或项目协议第2.01(a)和2.11(c)款的原则规定外:
(a)莱钢应保证,其项目在设计上和执行中,以及项目设施在运行和维修过程中都要符合国内的有关“三废”处理的环保标准,为此,莱钢应保证在其项目设施的设计中应包括令亚行满意的有关工厂全部废料的正确存放和处理设施;
(b)莱钢应(1)把项目的污染控制和监测设备的正确运转和及时维修放在首位,以保证项目的生产设施在其整个寿命期内能够达到环保标准,并通过实际维修和巩固使之始终能保持最初的设计要求;
(2)在项目生产设施的寿命期内,应认真、持久地注意污染控制设备的工作效率,应经常地进行必要的检修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