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然而,如果上述(c)款比标后的最低评估标为第Ⅲ类投标,则应与第Ⅰ类的最低评估标投标作进一步的比较。为此,要把以下所列两种费用之一加到第Ⅲ类最低评估标的价格上:
(1)第Ⅲ类标书提供的进口设备材料应征的非免税产品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税;
(2)如果上述(1)款应征的关税及进口税超过C.Ⅰ.F标价的15%,则以该设备材料C.I.F标价的15%计算;
经过再比较之后,如果第Ⅰ类标书的报价为最低,可选择该类标书授约;如果第Ⅲ类标书价格最低,则选择第Ⅲ类标书授约。
2.申请优惠的投标人应提供包括最低国内增值价值在内的必需文件,以证明其资格。
3.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按上述要求清楚地写明准予实施的优惠,证明投标人具备优惠资格所必需的文件,以及比标时所要遵循的全部上述程序。
附件五 咨询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利用咨询服务,特别是用于以下方面:
(a)钢铁生产部门的基本设计;
(b)国际采购和合同管理;
(c)设计和施工管理。
咨询专家的咨询范围,应通过亚行与莱钢商定。
2.除下述第4条规定外,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和服务均应遵循本附件和1979年4月颁发的《亚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中的有关规定、(“指南”可随时由亚行予以修订,并已提交莱钢)。
3.上述第1条确定确定范围内的服务,应由莱钢按照下列程序在国际范围内选聘的咨询专家提供。
(a)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在公布前必须经亚行批准。为此,应向亚行提交邀请书草案一式三份,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一式一份,建议评标标准一份,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投标周期至少应允许60天。邀请书最终公布稿的复印本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公布后立即送交亚行备案。
(b)合同草稿
在评标前,应将咨询合同草本报亚行批准。
(c)合同生效
咨询谈判后,合同签字前,应向亚行提供;
(1)谈判的合同;
(2)评审报告。
合同签字后,应立即向亚行交三份签署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如提出有任何实质性修改,须事先提交亚行,予以批准。
4.本附件第1条中的某些商定过的服务,将由莱钢根据亚行满意的安排,从当地咨询公司选聘咨询专家,该咨询服务的国内费用由莱钢从自己的资金中支付。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及其他事宜
Ⅰ、项目的执行
A.项目执行办公室
1.在项目的整个执行过程中,作为项目的执行机构,莱钢始终要有一个项目执行办公室。项目执行办公室应按亚行满意的条件配备必要的、合格的技术、采购、财会、行政管理和翻译人员,该办公室的主要人员,未经与亚行事先协商,不得随便更换。其人员配备应能令亚行满意,其工作应自始至终取得莱钢的全力支持。
2.项目执行办公室将负责财务、技术和行政、管理、项目的实施,及与亚行的联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日常实施;
(2)咨询专家的聘任和监督;
(3)采购准备和标书的编制;
(4)咨询专家聘书、采购及有关文件提交亚行认可;
(5)评审报价、投标书及提出授予合同建议书;
(6)人员培训的管理;(7)项目设施的管理和试生产;
(8)与冶金部、山东省、人行、中钢、国家计委、山东省、冶金总公司及借款人的其它政府机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