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莱鞠钢铁厂扩建项目)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款(b)条规定,现对贷款本金任何一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率规定如下:

  提前还款时间              贴水
                       适用于提前还款之
                       日未偿还的贷款余
                       额其利率(以年百分
                       比计)乘以:
  到期前不满3年              0.13
  到期前满3年,   但不满6年      0.25
  到期前满6年,   但不满11年     0.46
  到期前满11年,  但不满16年     0.67
  到期前满16年,  但不满20年     0.83
  到期前满20年,  但不满22年     0.92
  到期前满22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的附表对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劳务和其他项目进行了分类,并列出了各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金额。
  2、除非亚行另行同意,项目的当地费用支出不得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
  3、第Ⅰ和Ⅱ类中所含项目,要按照本贷款协定之附件四中的有关规定,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经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之后,若将采购这些货物的任何一个合同授予国内供货商,那么,该合同可用本贷款资金,按照下列条件支付:
  (a)若从国内供货商购买的货物是在国内制造的,遂支付所供货物100%出厂价(不包括任何关税及其它赋税);
  (b)若从国内供货商购买的货物全部是进口的,遂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4、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第Ⅳ和Ⅴ类项目应由本贷款支付其全部外汇费用。
  5、为了将项目资金及时地转至莱钢,除非亚行另有要求,贷款中达成协议的那部分资金,应通过定额备用金帐户(特别帐户)支付,该帐户应及时设立。该特别帐户的设立、使用、资金的补充以及清查都须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并且符合亚行的《定额备用金使用程序指南》的要求。
  6、亚行有权以借款人的名义从贷款帐户上自行提取项目建设期内到期应交利息和承诺费,用以支付亚行这一费用的金额见第Ⅵ类。
  7、根据技术援助协议3.03款,亚行在技术援助协议项目下,从本贷款帐户提取技术援助费中超过150,000美元的部分,第Ⅶ类的45,000美元即表示超过150,000美元的技术援助费。亚行可于贷款生效之日从贷款帐户提取这笔费用。
  8、虽然对本贷款资金的分配以及提款比例已做出上述规定,但是:
  (a) 如果对任何一类所分配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所有已经同意了的费用,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
  (1)用已分配给另外一类的贷款金额中亚行认为无需支出的那部分金额对该类别资金进行再分配,以弥补预算的缺口。
  (2)若资金重新分配后仍无法补充该类预算的不足,则应降低这类费用的提款比例;以便在该类中所有费用支出前还能继取其分有的金额;
  (b) 如果分配给某一类别的资金超过其全部已经认可的费用,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多余的金额再分配给其他任何一类。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




  类    别                分配金额(美元等值)
Ⅰ   施工材料费               23,130,000
Ⅱ   机械与设备费              62,610,000
Ⅲ   咨询服务费                2,850,000
Ⅳ   技术服务费                6,180,000
Ⅴ   人员海外培训费              2,050,000
Ⅵ   建设期利息和承诺费           18,900,000
Ⅶ   预付技术援助费                 45,000
Ⅷ   待分配金额               17,235,000
  总    计               133,000,00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