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
贷款协定(莱芜钢铁厂扩建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4月21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21日 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
(A)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借款人政府、山东冶金工业总公司与亚行签署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就莱钢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了技术援助;
(B)借款人在技术援助协议项下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C)本项目将由莱芜钢铁总厂(以下简称“莱钢”)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通过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莱钢;并且
(D)亚行已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亚行与莱钢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第2.01(26)款删除;
(b)第4.05款中“根据5.02款任何专项承诺费”删除;
(c)第4.09款已删除。
第1.02款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中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a)“中钢”:指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b)“中钢附属贷款协议”: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借款人与中钢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c)“莱钢”:指莱芜钢铁总厂,是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建立的国营企业;
(d)“莱钢章程”:指莱钢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公布并实施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章程;
(e)“莱钢附属贷款协议”:指根据本协定3.01款莱钢与中钢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f)“冶金部”:指借款人的冶金工业部或其代理机构;
(g)“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系指负责执行该项目的莱钢;
(h)“项目设施”:指本项目建造的设施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i)“山东”:指山东省,借款人的一级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
(j)“冶金总公司”:指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借款人的一家国营企业;
(k)“附属贷款协议”:其“复数”系指中钢附属贷款协议和莱钢附属贷款协议的统称,其“单数”视上下文的要求,系指上述附属贷款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的贷款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详见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颁布的随时可予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实施指南》。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的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壹亿叁仟叁百万美元(133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