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每一港务局为其代理人,以便每一港务局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及签署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每一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议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每一港务局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以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黄桂芳 垂水公正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项目港:(i)缓解内外贸易运输增长的压力;(ii)提高港口营运效率和降低其成本;以加快项目港服务的腹地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改善经济效益。
本项目由下列内容组合:
A部分:丹东港
(i)设三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
B部分:营口港
(i)建设九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iv)提供港口装卸设备、计算机和其他设备、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咨询服务和培训;(v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