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港口发展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2年1月7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丹东港务局、营口港务局和烟台港务局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
(C)为了本项目的筹资,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贰亿零八百肆拾万元人民币(¥208,400,000)。
(D)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以亚行为一方,与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为另一方,同日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按照第5.02款任何特别承诺费”一句从第4.05款中删去;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1991年8月13日、1991年5月26日和1991年7月10日分别由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颁布并可随时予以修订的章程。
(b)“丹东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丹东港务局;
(c)“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各港务局的财政年度,即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止;
(d)“腹地”系指位于从项目港口海岸线向内陆延伸的有关地区;
(e)“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f)“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g)“港务局”系指丹东、营口、烟台港务局中的一个港务局或三个港务局;
(h)“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的丹东港务局和B部分的营口港务局以及C部分的烟台港务局。
(i)“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所建设或提供的设施以及所采购的设备。
(j)“项目港”系指本项目下将改扩建的丹东、营口、烟台港中的一个港口或三个港口。
(k)“转贷款”系指转贷款协议下的提供给港务局的一笔或多笔贷款;
(l)“转贷款协议”系指借款人与一个港务局或几个港务局按照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m)“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n)“烟台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烟台港务局;
(o)“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营口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营口港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