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利比里亚就保留利驻
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利比里亚政府已就“九七”后利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利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利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利比里亚就保留利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第CHN—EMB/D.NOTE/008/1997)
利比里亚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大使馆向利比里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第LNTG/MFA/855/2—11/’97号来照,内容如下:
“利比里亚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大使致意,并谨代表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利比里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利比里亚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