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澳大利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考虑到中澳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现状,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澳大利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澳大利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须的所有国内立法及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